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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4/24

 

关于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单位:

    为缓解在职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家庭困难,使受到伤害的职工获得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本着自愿、自费参加的原则,凡自愿要求参加的职工,通过所在单位工会于5月25日前把名单及保费交到公司工会,由公司工会统一上报办理。

附件: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50%(含本数),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5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

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费 

互助金领取标准

50

伤残互助金

最高20000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40000

第四条:除外责任

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五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明;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其他规定事项。

1、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

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

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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